日前,新修訂的《供電營業規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14號令公布,并將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共新增了9條、刪除了6條、修改了61條,是一次全面系統的修訂。修訂后的《供電營業規則》集中體現了供用電關系的平等性。
1、在供用電合同與《供電營業規則》的關系上,體現了“合同約定優先”的立法意旨
本次《供電營業規則》的修訂,一個明顯的變化是在供用電合同與《供電營業規則》的關系上,體現了“合同約定優先”的立法意旨,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不得突破法定”。例如,將原由供電企業單方面規定的事項,改為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約定,如第八十四條將供電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向用戶收取電費的方式”改為“可以與用戶協商確定收取電費的方式”,將交費期限和方式由“供電企業規定”改為“雙方約定”;在第九十七條“電力運行事故責任”、第九十八條“電壓質量責任”、第九十九條“頻率質量責任”、第一百條“電費滯納責任”中,以及第一百零一條“用戶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責任”條款中,都新增明確了“約定優先”的原則,規定“(供用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尤其是修訂后新增的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相關違約責任條款,不得超出本規則規定的違約責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戶義務,減損用戶權利”,更是確定了違約責任“約定不可超過法定”的剛性約束。
《供電營業規則》的上述修訂,體現了供用電關系的如下特點:一是體現了供用電雙方民事法律屬性的特點。供用電合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一類有名合同,對于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從民法的一般原則,包括意思自治、協商一致的原則等。二是體現了供電作為公用事業服務行業的特點。公用事業提供服務的一方往往處于壟斷地位,為了充分保障交易相對人的權益,需要為雙方的協商提供基礎性的交易條件。三是體現了用戶一方人數眾多的特點。作為公用事業服務提供者一方主體往往是單一主體,而需要服務的一方人數眾多,逐一詳細協商則工作量大,甚至存在協商不能的僵局,因而需要降低協商的難度,避免協商僵局,使用戶較為便捷地獲得供電服務。四是解決現實中存在“事實供用電關系”的問題。即供用電雙方未簽訂供用電合同、或雖簽訂有供用電合同但已到期未續簽的情況,對此需要有必要的規則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產生紛爭。
在供用電關系中,供用電合同是界分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而《供電營業規則》則是雙方建立、變更、終止供用電關系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基礎性約束。
2、在供電企業與用戶的地位上,強化了雙方主體地位的平等
1996年原《供電營業規則》施行時,我國的電力體制尚未實行“政企分開”,其中的多種表述,如供電企業(或電網經營企業)“審批”“批準”“批復”等均體現了這一時代特色。修訂后的《供電營業規則》刪去了帶有行政管理色彩的表述,強化了供用電雙方的平等主體地位。如第七條刪除了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以上時,其受電裝置設計“方案須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審批”的表述;將供電企業“批復”供電方案改稱“答復”(第二十條、第九十四條);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的需要,供電企業須在用戶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作業時,“應當征得用戶同意”(第五十二條);將用戶發生用電事故向“供電企業報告”改為“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供電企業(第六十五條);將供電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向用戶收取電費的方式”改為“可以與用戶協商確定收取電費的方式”,將交費期限和方式由“供電企業規定”改為“雙方約定”(第八十四條)。
上述修訂,體現了供電企業的企業屬性及其與用戶的平等地位。從民法的視角來看,供電營業即供用電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變更、終止供用電關系,以及為履行供用電合同、維護供用電秩序而開展的一系列活動。相應地,供電企業需要適應電力體制改革以來的定位,將與用戶之間的關系置于民法范疇的“供用電合同關系”中來考量和構建,與用戶平等相處,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及《供電營業規則》,公平合理地設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3、在供電企業與用戶權利義務關系上,強化了用戶權益保障
在供用電關系中,供電企業具有自然壟斷屬性,法律規則需要對處于壟斷地位的一方更多的監管,對交易相對方以更多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即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實行差別待遇等。修訂后的《供電營業規則》中的諸多條款體現了供電活動的上述特點和要求,給供電企業設定了更多的義務,以切實優化電力營商環境,充分保障用戶的正當權益。
修訂后的《供電營業規則》規定,供電企業應當無歧視地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并按照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履行相應的服務責任(第四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主動公開與供用電相關的政策制度、服務標準、投訴或監督渠道等信息(第五條);供電企業對用戶提供的供電方式,應當從供用電的安全、經濟、合理和便于運維管理出發,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電網規劃、用電需求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與用戶協商確定(第八條);供電企業應當根據用戶重要等級和負荷性質,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提供供電電源(第十二條);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當盡快確定供電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用戶(第二十二條);用戶申請新裝、增容或變更用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要求(辦理條件、時限、費用負擔等)辦理(第三章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恢復供電的時限從過去的“三日內”壓減為“二十四小時內”(第七十二條);發生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非因用戶原因引起的,供電企業應當負責換表,“不收費用”(第八十條);用戶對容(需)量電費及計收方式的選擇權(第八十七條)等等。
修訂后的《供電營業規則》還加強了非電網供電的規范管理,明確要求非電網供電主體對其終端用戶應當執行政府規定的電價,不得在終端用戶的電費中加收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等費用(第十七條)。
自然,用戶的權利得到保障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例如:第十二條既規定了“供電企業應當根據用戶重要等級和負荷性質,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提供供電電源”,也規定了“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配置自備應急電源,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第十三條亦要求“居民自用充電樁用電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及技術標準配置”等等。
4、在廣受關注的違約使用電費上,從“固定倍數”修改為“不高于固定倍數”
本次《供電營業規則》的修訂,一個值得關注的細小變化是將用戶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違約使用電費”,以及竊電行為的“違約使用電費”,從原《供電營業規則》所規定的固定倍數“三倍”改為上限“不高于三倍”,留下了一定的彈性處理空間。
《供電營業規則》的這一修訂,我們理解有如下多個因素的考量:一是該違約金應定位為法定違約金(或曰“法定上限違約金”),即通過法律(在此為部門規章)確定的、針對某些嚴重違約情形直接設定的違約責任。二是這一違約金體現了對惡意違約的懲罰,惡意違約應承擔更重的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即明確“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判······惡意違約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三是這種具有懲罰性的法定違約金在公用事業服務領域具有類同性,如《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等有類似規定;四是留下了供用電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如違約一方的主觀過錯程度、違約情節等)進一步約定或柔性解決的空間,供電企業亦可進一步區別情形處理,以減少對抗和紛爭,讓用戶較快恢復電力供應,避免損失的擴大。
原《供電營業規則》 (原電力工業部1996年10月8日發布) |
新《供電營業規則》 (國家發改委2024年2月8日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供電營業管理,建立正常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
第一條 為加強供電營業管理,建立正常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雙方的合法權益,依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
第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在進行電力供應與使用活動中,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
第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在進行電力供應與使用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
第三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 |
第三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服從電網統一調度。 |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無歧視地向電力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并按照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履行相應的服務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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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規則應放置在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 |
第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主動公開與供用電相關的政策制度、服務標準、投訴或監督渠道等信息。 本規則應當通過供電企業的供電營業場所及各類線上服務渠道公開,供用戶查閱。 |
第二章 供電方式 |
第二章 供電方式 |
第五條 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頻率為交流50赫茲。 |
第六條 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頻率為交流50赫茲。 |
第六條 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電壓: |
第七條 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電壓: |
第七條 供電企業對申請用電的用戶提供的供電方式,應從供用電的安全、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出發,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電網的規劃、用電需求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與用戶協商確定。 |
第八條 供電企業對申請用電的用戶提供的供電方式,應當從供用電的安全、經濟、合理和便于運維管理出發,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電網規劃、用電需求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與用戶協商確定。由地方政府投資建設供電設施的,供電企業應當就供電方式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 |
第八條 用戶單相用電設備總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壓220伏供電。但有單臺設備容量超過1千瓦的單相電焊機、換流設備時,用戶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以消除對電能質量的影響,否則應改為其他方式供電。 |
第九條 用戶單相用電設備總容量12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壓220伏供電,但有單臺設備容量超過1千瓦的單相電焊機、換流設備時,用戶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以消除對電能質量的影響,否則應當改為其他方式供電。 |
第九條 用戶用電設備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變壓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壓三相四線制供電,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高壓供電。用電負荷密度較高的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采用低壓供電的技術經濟性明顯優于高壓供電時,低壓供電的容量界限可適當提高。具體容量界限由省電網經營企業作出規定。 |
第十條 用戶用電設備總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壓三相制供電,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高壓供電。 |
第十條 供電企業可以對距離發電廠較近的用戶,采用發電廠直配供電方式,但不得以發電廠的廠用電源或變電站(所)的站用電源對用戶供電。 |
第十一條 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的,對距離發電廠較近的用戶可以采用發電廠直配供電方式,但不得以發電廠的廠用電源或變電站(所)的站用電源對用戶供電。 |
第十一條 用戶需要備用、保安電源時,供電企業應按其負荷重要性、用電容量和供電的可能性,與用戶協商確定。 |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根據用戶重要等級和負荷性質,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提供供電電源。 |
第十三條 新建居住區供電方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及技術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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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供給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期限除經供電企業準許外,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終止供電。 |
第十四條 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以供給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如需辦理延期的,應當在到期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當終止供電。 |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一般不采用躉售方式供電,以減少中間環節。特殊情況需開放躉售供電時,應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一般不采用躉售方式供電。特殊情況需開放躉售供電時,應當由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
第十四條 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國防軍工用戶轉供電。 |
第十六條 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國防軍工用戶轉供電。 |
第十七條 非電網供電主體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不得在終端用戶的電費中加收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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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為保障用電安全,便于管理,用戶應將重要負荷與非重要負荷、生產用電與生活區用電分開配電。 |
第十八條 用戶應當將重要負荷與非重要負荷、生產用電與生活區用電分開配電。 |
第三章 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
第三章 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都必須按本規則規定,事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供電企業應在用電營業場所公告辦理各項用電業務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簡稱增容)、變更用電都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通過供電企業供電營業場所或線上服務渠道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供電營業場所及各類線上服務渠道公開辦理各項用電業務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用戶的用電申請和報裝接電工作,包括用電申請書的發放及審核、供電條件勘查、供電方案確定及批復、有關費用收取、受電工程設計的審核、施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供用電合同(協議)簽約、裝表接電等項業務。 |
第二十條 供電企業的供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用戶的新裝、增容用電,包括業務受理、供電方案答復、設計審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裝表接電等環節。 |
第十八條 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 |
第二十一條 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容時,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盡速確定供電方案,在下列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用戶: |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當盡快確定供電方案,在下列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用戶: |
第二十條 用戶新裝或增加用電,在供電方案確定后,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供電企業交納新裝增容供電工程貼費(以下簡稱供電貼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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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供電方案的有效期,是指從供電方案正式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交納供電貼費并受電工程開工日為止。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注銷。 |
第二十三條 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三個月。用戶應當在有效期內依據供電方案開工建設受電工程,逾期不開工的,供電方案失效。 |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變更用電。用戶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變更用電: |
第二十三條 用戶減容,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五條 用戶減容分為永久性減容和非永久性減容,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四)申請永久性減容的,應當按照減容后的容量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永久性減少全部用電容量的,按照銷戶辦理;辦理永久性減容后需恢復用電容量的,按照新裝或增容辦理。 |
第二十四條 用戶暫停,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2、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用戶,暫停用電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停止運行。供電企業在受理暫停申請后,根據用戶申請暫停日期對暫停設備加封。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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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用戶暫換(因受電變壓器故障而無相同容量變壓器替代,需要臨時更換大容量變壓器),須在更換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六條 用戶暫換(因受電變壓器故障而無相同容量變壓器替代,需要臨時更換其他容量變壓器),應當在更換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六條 用戶遷址,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 用戶遷址,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 用戶移表(因修繕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八條 用戶移表(因修繕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動電能計量裝置安裝位置),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八條 用戶暫拆(因修繕房屋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用電并拆表),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九條 用戶暫拆(因修繕房屋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用電并拆表),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二十九條 用戶更名或過戶(依法變更用戶名稱或居民用戶房屋變更戶主),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條 用戶過戶,應當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一條 用戶更名,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在用戶用電主體、用電地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不變條件下,供電企業應當辦理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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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用戶分戶,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 用戶分戶,應當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一條 用戶并戶,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三條 用戶并戶,應當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 用戶銷戶,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用戶銷戶,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三條 用戶連續六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者,供電企業須以銷戶終止其用電。用戶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
第三十五條 用戶連續六個月不用電,且經現場確認不具備繼續用電條件或存在安全用電隱患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進行告知,或公告一個月后予以銷戶。用戶需再用電時,按照新裝用電辦理。 |
第三十四條 用戶改壓(因用戶原因需要在原址改變供電電壓等級),應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 用戶改壓(因用戶原因需要在原址改變供電電壓等級),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用戶改類,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用戶改類,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八條 用戶改變行業分類、交費方式、銀行賬號、增值稅信息、用電地名(地理位置不變)、聯系人信息等基礎檔案信息的,須向供電企業提出辦理其它變更申請。供電企業發現用戶檔案信息與實際不符須進行變更的,用戶應當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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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用戶依法破產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三十九條 用戶依法破產后,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二)終止供電仍需在破產用戶原址上用電的,按照新裝用電辦理。 |
第四章 受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 |
第四章 供受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 |
第三十七條 用戶受電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應當符合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對規劃中安排的線路走廊和變電站建設用地,應當優先滿足公用供電設施建設的需要,確保土地和空間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
第四十條 用戶受電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應當符合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對規劃中安排的線路走廊和變電站建設用地,應當優先滿足公用供電設施建設的需要,確保土地和空間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
第三十八條 用戶新裝、增裝或改裝受電工程的設計安裝、試驗與運行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訂標準的,應符合電力行業標準;國家和電力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
第四十一條 用戶新裝、增裝或改裝受電工程的設計安裝、試驗與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當符合電力行業標準;國家和電力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
第四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及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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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一式兩份送交供電企業審核。高壓供電的用戶應提供: |
第四十三條 高壓供電的用戶應當提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受電工程設計及說明書,一式兩份送交供電企業。其中受電工程設計及說明書應當包括: |
第四十條 供電企業對用戶送審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根據本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的時間,對高壓供電的用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對低壓供電的用戶最長不超過十天。供電企業對用戶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的審核意見應以書面形式連同審核過的一份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一并退還用戶,以便用戶據以施工。用戶若更改審核后的設計文件時,應將變更后的設計再送供電企業復核。 |
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居民住宅小區送審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當根據本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單次審核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連同審核過的一份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一并退還用戶,以便用戶據以施工。用戶若更改審核后的設計文件,應當將變更后的設計再送供電企業復核。 |
第四十一條 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戶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按有關標準設計和安裝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除電網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外,用戶在當地供電企業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壓供電的用戶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其他電力用戶和大、中型電力排灌站、躉購轉售電企業,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
第四十五條 無功電力應當就地平衡。用戶應當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標準設計和安裝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除電網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外,用戶在當地供電企業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當達到下列規定: |
第四十二條 用戶受電工程在施工期間,供電企業應根據審核同意的設計和有關施工標準,對用戶受電工程中的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如有不符合規定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用戶提出意見,用戶應按設計和施工標準的規定予以改正。 |
第四十六條 重要電力用戶、居民住宅小區受電工程施工期間,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審核同意的設計和有關施工標準,對用戶受電工程中的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如有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向用戶提出書面意見。用戶應當按照設計和施工標準予以改正。單次檢查時間不超過兩個工作日。不實行隱蔽工程中間檢查的用戶,在竣工檢驗時提交隱蔽工程施工、試驗單位資質證明材料,施工及試驗記錄。 |
第四十三條 用戶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后,應向供電企業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應包括: |
第四十七條 用戶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后,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竣工檢驗申請,并提供工程竣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 |
第四十四條 公用路燈、交通信號燈是公用設施,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投資建設,并負責維護管理和交納電費等事項。供電企業可接受地方有關部門的委托,代為設計、施工與維護管理公用路燈,并照章收取費用,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確定。 |
第四十八條 公用路燈、交通信號燈是公用設施,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投資建設,并負責維護管理和交納電費等事項。供電企業可以接受地方有關部門的委托,代為設計、施工與維護管理公用路燈,并照章收取費用,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確定。 |
第四十五條 用戶建設臨時性受電設施,需要供電企業施工的,其施工費用應由用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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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后,其運行維護管理按以下規定確定: |
第四十九條 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供電設施建成后,其運行維護管理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
第四十七條 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責任分界點按下列各項確定: |
第五十條 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照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不明確的,責任分界點按照下列各項確定: |
第四十八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
第五十一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當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
第四十九條 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供電企業須在用戶處進行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作業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應遵守用戶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戶到供電企業維護的設備區作業時,應征得供電企業同意,并在供電企業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作業完工后,雙方均應及時予以修復。 |
第五十二條 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的需要,供電企業須在用戶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作業時,應當征得用戶同意,用戶應當給予方便,供電企業應當遵守用戶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戶到供電企業維護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作業時,須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電企業人員監護下工作。作業完工后,雙方均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
第五十條 因建設引起建筑物、構筑物與供電設施相互妨礙,需要遷移供電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時,應按建設先后的原則,確定其擔負的責任。如供電設施建設在先,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后,由后續建設單位負擔供電設施遷移、防護所需的費用;如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在先,供電設施建設在后,由供電設施建設單位負擔建筑物、構筑物的遷移所需的費用;不能確定建設的先后者,由雙方協商解決。供電企業需要遷移用戶或其他供電企業的設施時,也按上述原則辦理。城鄉建設與改造需遷移供電設施時,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積極配合,遷移所需的材料和費用,應在城鄉建設與改造投資中解決。 |
第五十三條 因建設引起建筑物、構筑物與供電設施相互妨礙,需要遷移供電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時,應當按照建設先后的原則,確定其擔負的責任。如供電設施建設在先,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后,由后續建設單位負擔供電設施遷移、防護所需的費用;如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先,供電設施建設在后,由供電設施建設單位負擔建筑物、構筑物遷移所需的費用;不能確定建設先后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電企業需要遷移用戶或其他供電企業的設施時,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城鄉建設與改造需遷移供電設施時,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當積極配合,遷移所需的材料和費用,應當在城鄉建設與改造投資中解決。 |
第五十一條 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在委托維護的供電設施上,因代理方維護不當所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
第五十四條 供電設施產權所有者對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承擔法律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五章 供電質量與安全供用電 |
第五章 供電質量與安全供用電 |
第五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加強供電和用電的運行管理,切實執行國家和電力行業制訂的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程制度。用戶執行其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電氣規程制度,除特殊專用的設備外,如與電力行業標準或規定有矛盾時,應以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或規定為準。供電企業和用戶在必要時應制訂本單位的現場規程。 |
第五十五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當加強供電和用電的運行管理,切實執行國家和電力行業制定的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程制度。用戶執行其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電氣規程制度,除特殊專用的設備外,如與電力行業標準或規定有矛盾時,應當以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或規定為準。供電企業和用戶在必要時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現場規程。 |
第五十三條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頻率的允許偏差為: |
第五十六條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頻率的允許偏差為: |
第五十四條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企業供到用戶受電端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 |
第五十七條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企業供到用戶受電端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 |
第五十五條 電網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和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不得超過國家標準GB/T14549-93的規定。用戶的非線性阻抗特性的用電設備接入電網運行所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和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超過標準時,用戶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則,供電企業可中止對其供電。 |
第五十八條 電網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和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的規定。用戶的非線性阻抗特性的用電設備接入電網運行所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和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超過標準時,用戶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則,供電企業可以中止對其供電。 |
第五十六條 用戶的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對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和防礙時,用戶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GB12326-90或GB/T15543-1995規定的要求時,供電企業可中止對其供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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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戶的停電次數及每次停電持續時間。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做到統一安排。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對10千伏供電的用戶,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
第六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戶的停電次數及每次停電持續時間。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當做到統一安排。供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對10(6、20)千伏供電的用戶,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
第五十八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共同加強對電能質量的管理。因電能質量某項指標不合格而引起責任糾紛時,不合格的質量責任由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電能質量技術檢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
第六十一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共同加強電能質量管理。對電能質量有異議的可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技術判斷。 |
第五十九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的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相互配合,盡量做到統一檢修。用電負荷較大,開停對電網有影響的設備,其停開時間,用戶應提前與供電企業聯系。 遇有緊急檢修需停電時,供電企業應按規定提前通知重要用戶,用戶應予于配合;事故斷電,應盡速修復。 |
第六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的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當相互配合,盡量做到統一檢修。用電負荷較大,開停對電網有影響的設備,其停開時間,用戶應當提前與供電企業聯系。 遇有緊急檢修需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重要用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事故斷電,應當盡快修復。 |
第六十條 供電企業應根據電力系統情況和電力負荷的重要性,編制事故限電序位方案,并報電力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后執行。 |
第六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根據電力系統情況和電力負荷的重要性,編制事故限電序位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
第六十一條 用戶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用戶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戶應加裝連鎖裝置,或按照供用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 |
第六十四條 用戶應當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用戶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 多路電源供電的用戶應當加裝連鎖裝置,或按照供用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 |
第六十二條 用戶發生下列用電事故,應及時向供電企業報告:(1)人身觸電死亡;(2)導致電力系統停電;(3)專線掉閘或全廠停電;(4)電氣火災;(5)重要或大型電氣設備損壞;(6)停電期間向電力系統倒送電。 |
第六十五條 用戶發生用電事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供電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發生下列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告知供電企業: |
第六十三條 用戶受電裝置應當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電力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企業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企業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戶不得擅自變動。 |
第六十六條 用戶受電側的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應當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企業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企業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戶不得擅自變動。 |
第六十四條 承裝、承修、承試受電工程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并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在用戶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應經過電工專業技能的培訓,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
第六十七條 承裝、承修、承試受電工程的單位,應當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
第六十五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經常開展安全供用電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用電常識。 |
第六十八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經常開展安全供用電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用電常識。 |
第六十六條 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企業應連續向用戶供應電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經批準方可中止供電: |
第六十九條 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應電力。 (一)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 (二)逾期未交付電費超過三十日,經催交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 (三)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的; (四)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規定限期內不采取措施的; (五)拒不在限期內拆除私增用電容量的; (六)拒不在限期內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的; (七)違反安全用電、有序用電有關規定,拒不改正的; (八)私自向外轉供電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立即中止供電: (一)發生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的; (二)發現確有竊電行為并已告知將中止供電的。 |
第六十七條 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停電手續: |
第七十條 除因故需要中止供電和可以立即中止供電的情形外,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第六十八條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1.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提前七天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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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公告: |
第六十九條 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在三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向用戶說明原因。 |
第七十二條 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
第六章 用電計量與電費計收 |
第六章 電能計量與電費結算 |
第七十條 供電企業應在用戶每一個受電點內按不同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每個受電點作為用戶的一個計費單位。 |
第七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用戶每一個受電點內按照不同電價類別,分別安裝電能計量裝置,每個受電點作為用戶的一個計費單位。用戶為滿足內部核算的需要,可以自行在其內部裝設考核能耗用的電能表,但該表所示讀數不得作為供電企業計費依據。 |
第七十一條 在用戶受電點內難以按電價類別分別裝設用電計量裝置時,可裝設總的用電計量裝置,然后按其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設備容量的比例或實際可能的用電量,確定不同電價類別用電量的比例或定量進行分算,分別計價。供電企業每年至少對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戶不得拒絕。 |
第七十四條 在用戶受電點內難以按照電價類別分別裝設電能計量裝置時,可以裝設總的電能計量裝置,然后按其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設備容量的比例或實際可能的用電量,確定不同電價類別用電量的比例或定量進行分算,分別計價。供電企業每年至少對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戶不得拒絕。 |
第七十二條 用電計量裝置包括計費電能表(有功、無功電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電壓、電流互感器及二次連接導線。計費電能表及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企業負責辦理,用戶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
第七十五條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計費電能表(有功、無功電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電壓、電流互感器及二次連接導線。計費電能表及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企業負責辦理,用戶應當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供電企業在新裝、換裝及現場校驗后應當對電能計量裝置加封,并請用戶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
第七十三條 對1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的用戶,應配置專用的電能計量柜(箱);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應有專用的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和專用的電壓互感器二次連接線,并不得與保護、測量回路共用。電壓互感器專用回路的電壓降不得超過允許值。超過允許值時,應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予以更正。 |
第七十六條 對10(6、20)千伏以下電壓供電的用戶,應當配置專用的電能計量柜(箱);對35千伏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應當有專用的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和專用的電壓互感器二次連接線,并不得與保護、測量回路共用。電壓互感器專用回路的電壓降不得超過允許值。超過允許值時,應當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予以更正。 |
第七十四條 用電計量裝置原則上應裝在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如產權分界處不適宜裝表的,對專線供電的高壓用戶,可在供電變壓器出口裝表計量;對公用線路供電的高壓用戶,可在用戶受電裝置的低壓側計量。當用電計量裝置不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均須由產權所有者負擔。在計算用戶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收時)、電度電費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將上述損耗電量計算在內。 |
第七十七條 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應當裝在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如產權分界處不適宜裝表的,對專線供電的高壓用戶,可以在供電變壓器出口裝表計量;對公用線路供電的高壓用戶,可以在用戶受電裝置的低壓側計量。當電能計量裝置不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均須由產權所有者負擔。在計算用戶容(需)量電費(按照最大需量計收時)、電度電費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當將上述損耗電量計算在內。 |
第七十五條 城鎮居民用電一般應實行一戶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實行一戶一表計費時,供電企業可根據其容量按公安門牌或樓門單元、樓層安裝共用的計費電能表,居民用戶不得拒絕合用。共用計費電能表內的各用戶,可自行裝設分戶電能表,自行分算電費,供電企業在技術上予以指導。 |
第七十八條 城鎮居民用電一般應當實行一戶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實行一戶一表計費時,供電企業可以根據其容量按照公安門牌或樓門單元、樓層安裝共用的計費電能表,居民用戶不得拒絕合用。共用計費電能表內的各用戶,可以自行裝設分戶電能表,自行分算電費,供電企業在技術上予以指導。 |
第七十六條 臨時用電的用戶,應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對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可按其用電容量、使用時間、規定的電價計收電費。 |
第七十九條 臨時用電的用戶,應當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對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可以按照其用電容量、使用時間、規定的電價計收電費。 |
第七十七條 計費電能表裝設后,用戶應妥為保護,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用戶應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以便供電企業采取措施。如因供電企業責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出現或發生故障的,供電企業應負責換表,不收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戶應負擔賠償費或修理費。 |
第八十條 安裝在用戶處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信息采集裝置,用戶應當妥為保護,不得存在妨礙抄表、運行維護或者影響計量準確、安全和數據傳輸的行為。如發生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用戶應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以便供電企業采取措施。如因用戶原因引起的,用戶應當負擔賠償費或修理費;其他原因引起的,供電企業應當負責換表,不收費用。 |
第七十八條 用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企業存出電能表保證金。供電企業對存入保證金的用戶出具保證金憑證,用戶應妥為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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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供電企業必須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用戶認為供電企業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在用戶交付驗表費后,供電企業應在七天內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通知用戶。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并應按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退補電費。用戶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供電企業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戶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
第八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當查明原因。電能表運行出現問題的,應當更換。 |
第八十條 由于計費計量的互感器、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接線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或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
第八十二條 由于計費計量互感器、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接線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或者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二)連接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照驗證后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連接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 |
第八十一條 用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保險熔斷、倍率不符等原因,使電能計量或計算出現差錯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
第八十三條 電能計量裝置接線錯誤、互感器故障、倍率不符等原因,使電能計量或者計算出現差錯時,供電企業應當退補從差錯發生之日起至差錯更正之日止相應電量的電費,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
第八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國家批準的電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電費,按期向用戶收取或通知用戶按期交納電費。供電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向用戶收取電費的方式。 用戶按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和交費方式交清電費,不得拖延或拒交電費。 |
第八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據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電費,按期向用戶收取或通知用戶按期交納電費。供電企業可以與用戶協商確定收取電費的方式。 用戶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交費方式交清電費,不得拖延或拒交電費。 |
第八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在規定的日期抄錄計費電能表讀數。 |
第八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日期抄錄計費電能表讀數,可以運用數字信息手段遠程自動采集。 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對電能計量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第八十四條 基本電費以月計算,但新裝、增容、變更與終止用電當月的基本電費,可按實用天數(日用電不足24小時的,按一天計算)每日按全月基本電費三十分之一計算。事故停電、檢修停電、計劃限電不扣減基本電費。 |
第八十六條 容(需)量電費以月計算,但新裝、增容、變更與終止用電當月的容(需)量電費,應當按照實用天數計算,每日按照全月容(需)量電費除以當月日歷天數收取,日用電不足二十四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事故停電、檢修停電、有序用電不扣減容(需)量電費。 |
第八十五條 以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戶,其備用的變壓器(含高壓電動機),屬冷備用狀態并經供電企業加封的,不收基本電費;屬熱備用狀態的或未經加封的,不論使用與否都計收基本電費。用戶專門為調整用電功率因數的設備,如電容器、調相機等,不計收基本電費。 |
第八十七條 容(需)量電費按照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計收,同一計費周期內用戶可以選擇其中一種。 在受電設施一次側裝有連鎖裝置互為備用的變壓器(含不通過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按照可能同時使用的變壓器(含不通過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其容(需)量電費。 |
第八十六條 對月用電量較大的用戶,供電企業可按用戶月電費確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費,并于抄表后結清當月電費。收費次數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對于銀行劃撥電費的,供電企業、用戶、銀行三方應簽訂電費劃撥和結清的協議書。 |
第八十八條 對月用電量較大的用戶,供電企業可以按照用戶月電費確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費,并于抄表后結清當月電費。收費次數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對于銀行劃撥電費的,供電企業、用戶、銀行三方應當簽訂電費劃撥和結清的協議書。 |
第八十七條 臨時用電用戶未裝用電計量裝置的,供電企業應根據其用電容量,按雙方約定的每日使用時數和使用期限預收全部電費。用電終止時,如實際使用時間不足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還預收電費的二分之一;超過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預收電費不退;到約定期限時,得終止供電。 |
第八十九條 臨時用電用戶未裝電能計量裝置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用電容量,按照雙方約定的每日使用時數和使用期限預收全部電費。用電終止時,供電企業按照實際用電天數對預收電費進行清算。到約定期限時,應當終止供電。 |
第八十八條 供電企業依法對用戶終止供電時,用戶必須結清全部電費和與供電企業相關的其他債務。否則,供電企業有權依法追繳。 |
第九十條 供電企業依法對用戶終止供電時,雙方應當結清全部電費和與供電業務相關的其他債務。否則,供電企業有權依法追繳。 |
第七章 并網電廠 |
第七章 并網電廠 |
第八十九條 在供電營業區內建設的各類發電廠,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電力供應與電能經銷業務。并網運行的發電廠,應在發電廠建設項目立項前,與并網的電網經營企業聯系,就并網容量、發電時間、上網電價、上網電量等達成電量購銷意向性協議。 |
第九十一條 在供電營業區內建設的各類發電廠,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電力供應業務。 并網運行的發電廠,應當在發電廠建設項目立項前,與并網的電網經營企業聯系,就并網容量、發電時間、上網電價、上網電量等達成電力輸送或電量購銷意向性協議。 |
第九十條 電網經營企業與并網發電廠應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簽訂并網協議,并在并網發電前簽訂并網電量購銷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
第九十二條 電網經營企業與并網發電廠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在并網發電前簽訂購售電合同或相關交易合同。 |
第九十一條 用戶自備電廠應自發自供廠區內的用電,不得將自備電廠的電力向廠區外供電。自發自用有余的電量可與供電企業簽訂電量購銷合同。 |
第九十三條 用戶自備電廠應當自發自供廠區內的用電,自發自用有余的電量可以與供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 用戶自備電廠應當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政府規定的基金和費用,在成為合格市場主體情況下,可以按照交易規則參與市場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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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供用電合同與違約責任 |
第八章 供用電合同與違約責任 |
第九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 1、用戶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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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 |
第九十三條 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
第九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應當采用紙質或電子合同簽訂,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
第九十四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 |
第九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法進行。 |
第九十五條 供用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力運行事故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4.本條所指的電度電費按國家規定的目錄單價計算。 |
第九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力運行事故責任條款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用戶過錯造成其他用戶損害的,受害用戶要求賠償時,該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雖因用戶過錯,但由于供電企業責任而使事故擴大造成其他用戶損害的,該用戶不承擔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
第九十六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壓質量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九十八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壓質量責任條款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九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頻率質量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
第九十九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頻率質量責任條款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九十八條 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
第一百條 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當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九十九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城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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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
第一百零一條 供電企業對用戶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等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用戶有下列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一百零二條 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相關違約責任條款,不得超出本規則規定的違約責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戶義務,減損用戶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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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竊電的制止與處理 |
第九章 竊電的制止與處理 |
第一百零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
第一百零三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
第一百零二條 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一百零四條 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當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規則規定程序中止供電。竊電用戶應當按照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按照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承擔不高于應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當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一百零三條 竊電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
第一百零五條 能夠查實用戶竊電量的,按已查實的數額確定竊電量。竊電量不能查實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長,電力用戶按照十二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照六小時計算。 |
第一百零四條 因違約用電或竊電造成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供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 |
第一百零六條 因違約用電或竊電造成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應當承擔供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 因違約用電或竊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違約用電或竊電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供電企業應予協助。 |
第一百零五條 供電企業對檢舉、查獲竊電或違約用電的有關人員應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省電網經營企業規定。 |
第一百零七條 供電企業對檢舉、查獲竊電或違約用電的有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
第十章 附則 |
第十章 附則 |
第一百零六條 跨省電網經營企業、省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本規則,在業務上作出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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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電力行業協會推動制定供用電活動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推廣供用電先進技術,促進技術進步和節能減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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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提前”“至少”“不超過”“不高于”,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超出”“超過”“少于”,不包括本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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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百一十條 本規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8日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供電營業規則》同時廢止。 |